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开展用人单位2020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以下简称“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范围:中央、省、市驻松企业,县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外有劳动用工的单位;县属企业及在县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工单位。
二、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认真做好本系统(单位)用工书面审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2020年度相关资料,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信息报告书》,书面审查报告应据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三、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明确专人于202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将书面审查材料集中报送到县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查,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不按规定时间参加书面审查或虚报、瞒报输资料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告,并记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
五、书面审查需提供的相关资料。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信息报告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机关、事业单位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4.已签订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5.企业集体合同及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6.职工花名册纸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邮箱报送);7.2020年12月份工资表;8.2020年1至12月份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复印件);9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以上资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审查信息报告报告和职工花册电子档请在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下载,网址:http://tr.gzrst.gov.cn。联系人:龙碧莉、李坤,联系电话:0856-2832060,邮箱地址:285171644@qq.com
附件: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信息报告书;
2.职工花名册样板。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填 报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书面审查基本信息
1.书面审查编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填写。
2.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全称,要求与公章上名称一致。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单独填写书面审查报告书。
3.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
4.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编号。
5.主管部门:隶属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全称。
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信息报告书
1.所填报数据以上一年年末情况为准。
2.有关指标解释
(1)“年末从业人数总数” 即“1=2+3+4+5+6+7+8+10”。
“年末从业人数总数”是指在单位从事有报酬劳动或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类用人单位的“年末从业人员总数”是指国家编制外职工数的总和。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聘用下岗、内退人员” 指本单位聘用的与其他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4)“聘用离退休人员”指本单位聘用的离休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
(5)“实习生、勤工助学人员”是指用人单位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院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以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用工形式。
(6)“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依法通过劳务派遣协议使用的人员。
(7)“其他用工”是指除上述形式以外的其他用工形式,该栏应注明具体用工形式及人数。
(8)“最低月工资”是指单位职工中工资最低的人员的月工资数额。
(9)“工资支付时间”是指单位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如“每月10号”。
(10)“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以及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作制。
(1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取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2)“不定时工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13)“审批文号”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实行不定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文号。
(14)“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就业准入的工种范围见铜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15)“民主管理”是指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公司法》等规定建立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
(16)用人单位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在“用人单位自查意见”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