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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持续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铜仁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决定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
二、整治范围
县城南门社区、马田龙社区、吊井湾社区、滨江社区、平块社区、决基社区。
三、整治部门职责
(一)公安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以及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查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违法出售、饲养危险动物,饲养危险动物致人伤害,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对饲养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只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组织对街面遗弃犬和流浪犬实施捕捉,对遛狗不牵绳业主进行劝导和犬只进行捕捉。
(二)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流浪犬捕捉等日常监管工作。
(三)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犬伤人员开展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狂犬病人诊疗及流行病学调查。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方案要求,对就诊的犬伤人员进行伤口处理,并根据暴露登记,按照知情、自愿、自费原则,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组织对“一犬伤多人事件”及狂犬病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四)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的防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对饲养的犬只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狂犬病免疫证》;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检测。
(五)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的经营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对其日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文明养犬纳入日常管理;负责组织保安、保洁人员开展巡查。对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行为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上报执法部门;配合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享物业区域内的养犬纠纷线索,共同处置违规养犬突出问题。
四、整治举措
(一)加大文明养犬宣传力度,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
(二)开展犬只办证及年检,各地依托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开展对本地城市城镇区域饲养犬只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从事犬类销售的单位和辖区饲养犬只的底数、类别,建立台账。
(三)凡在集中整治区域内的流浪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对未圈养、拴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捕捉收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0856—2837333(县城市管理局)。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拒绝或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治安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办证流程
1. 饲养人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办理《犬类狂犬病免疫证》(饲养人可在县农业农村局动物疫病控制中心、蓼皋镇农业服务中心预防接种)。
2. 持《犬类狂犬病免疫证》、2张犬只1寸照片、饲养人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县公安局蓼皋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并领取《犬牌》佩戴在犬只的脖子上。
3.《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饲养人在年检时必须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类狂犬病免疫证》。
六、本通告未尽事宜,以《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和《铜仁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松桃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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